户籍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8-20浏览次数:76

一、办理三投靠户口迁入手续

1、户口在本辖区的职工、居民,要求将市县外的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本地,理由正当,可以提出申请;

2、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本;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父(母)子关系等);

4、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5、填写《迁入市区人员落户审批登记表》,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领取准迁证。

二、办理户口迁出的手续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亲靠友、工作调动、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在辖区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凭盖有院校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出;

3、服兵役注销: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4、出国定居注销: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三、办理出生、收养报户的手续

(一)办理三岁以上出生报户审批手续

1、申报人提供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96年以后出生的必须持新式《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提供证明材料)

4、填写《人口信息补录、出生报户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

(二)办理收养报户手续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收养子女,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子女,但如果是收养孤儿或

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l、收养人凭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到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

2、收养弃婴或孤儿的应当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本、身份证。

4、填写《人口信息补录、出生报户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

四、办理死亡注销的手续

公民死亡,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收缴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内页或在户口本内页--加盖注销章;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办理变更姓名、民族

更正出生日期的手续

(一)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申请,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由派出所审批办理。

(二)变更民族: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户籍管理部门凭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

六、以下户口的办理由市局政务大厅受理

(一)购、建房迁入市区落户。

(二)招工、招干迁入落户。

(三)经批准调入市城区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

(四)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家属落户。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到中、省等驻咸单位落户。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到本市单位落户。

(七)复员转业人员落户。

(八)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

(九)异地入伍及因家庭搬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

七、身份证办理程序

请带上您的户口本、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核对户口、采集指纹,领取《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首次申领缴纳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缴纳40元,并凭《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在照相室照相。一个月后,请您持《二代证领取凭证》在户籍室领取您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首次领取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 免受工本费(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 6元(陕价费调发[1996]48号)

3、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 4元(陕价涉发[1994]64号)

4、首次申领、换领二代身份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身份证 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

5、临时身份证 1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搜索
您想要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