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院【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和《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院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集合体。
第三条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重大活动实时监控,预防群体性事件,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内公共安全。
第四条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建设,保卫处负责该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总控室的日常值班。
第二章 监控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保卫处安防监控中心负责网内二级单位用户端口的管理与授权,各授权的二级用户只能使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单位内部安全状况,无存储、调取、拷贝相关视频资料的权限。
第六条 安防监控中心为学院重点要害部位,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安防监控中心必须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院的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监控安防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图像资料的转存备案及各类案件的登记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学院安全的各类现象。
第七条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经费,用于检查维护系统运行情况,检修和保养系统设备,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监控资料调取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视频资料的调取与使用及存储。当校内发生案件须调取视频图像资料时,由事发单位向所在保卫处申请,经保卫处领导审批,治安科登记备案后由安防监控中心依法调取查看,禁止个人拷贝视频资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时,需出具单位证明,经保卫处领导审批、治安科登记备案后,安防监控中心方可调取、拷贝相关的视频资料。
第十条 需调取、复制或者查看视频资料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图像信息相关使用制度,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由工作人员调取视频资料;录像资料仅限工作使用,严禁传播或做其它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对外宣传,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由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第四章 监控操作守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安防监控系统作为学院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遮挡、挪(移)动、拆除有关安防设备;
(三)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防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报警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经营性场所、营业大厅、库房、办公场所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需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