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征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作者:


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及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5】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参军入伍各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

为了确保我校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2015年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忠林

副组长:徐唯诚

成 员:苏文博、郗美丽、余东阳、金曙光、陈来应、周四虎、闫侃厚、王继元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保卫处)。

办公室主任:苏文博(兼任),

副主任:郗美丽、余东阳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学校征兵工作,征集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对于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提升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有助于学生实现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的理想,同时有助于吸引更多学生投身军旅,为实现能打仗、打胜仗的强军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各二级学院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力争使我校在征集的数量、质量上有所提高。

三、明确责任,建立全员参与层层分解机制

大学生应征入伍是深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输送优质兵员是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各二级学院要对征兵工作,迅速安排部署,明确征兵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调动征兵工作队伍特别是学工办、辅导员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干部、党团员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征兵工作责任,对符合征集条件的青年学生进行普查,摸清个人信息、现实表现、参军意向,重点搞清应届大学毕业生基本情况,为动员他们参军奠定基础。

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征兵工作氛围

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开展征兵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营造有志青年积极应征入伍的良好氛围和行动热潮。一是宣传工作全面铺开。各二级学院要通过班会、板报、条幅、标语等形式,在校园中营造参军报国光荣的浓厚氛围。二是把握工作进程和宣传效果,动员更多学生参与咨询,答疑解惑,坚定入伍信心。总参谋部与教育部联合编发《大学生参军入伍宣传手册》,全面梳理了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并发布在“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学校征兵办将在保卫处网头条位置进行链接和全文刊发。三是加强教育引导。把入伍宣传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与就业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在动员对象上由院系向班级延伸,大力宣传大学生在军营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创业与成长成才的鲜活事例,宣传国家对大学生征兵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调动大学生参军积极性。

五、以人为本,为入伍学生提供全程化的优质服务

学校征兵办积极协同当地兵役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学生应征报名、体检、政审提供指导和服务。一是组织好网上报名。国防部征兵办和教育部联合开通的“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是进行网上报名的唯一官方网站。各二级学院要组织指导每一位有意愿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相关信息。二是各二级学院要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为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提高征集大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国家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今年又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网址:http://www.gfbzb.gov.cn/ssts/querybyid.action?artid=1466822152),以鼓励大学生参军报国。二是细致做好后续服务。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后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预定兵员毕业生,及时为入伍学生提供保留入学资格、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征兵工作任务落到

各二级学院要抓紧时间开展征兵工作自查,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学校征兵办要与兵役部门建立合作办公、共同谋划、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坚持动态报送和定期通报相结合,使宣传动员、体检政审、预定兵员等重点环节逐项抓好落实。

各二级学院要将报名的学生名单及报名进展情况6月5日前报学校征兵办公室(保卫处)。

学校征兵办联系人:苏文博

联系电话:33814509, 手机:13992053861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二:教育部出台六项新举措激励高校学生参军报国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武装部

                                                                2015年5月18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教育部出台六项新举措激励高校学生参军报国

为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在已有鼓励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六项新政策加上已有优惠政策,教育部门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大学新生从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了解入伍政策和程序。高校学生入伍,不仅享受国家资助学费,而且复学有保障,可以转专业、优先转本校国防生,考研加10分、单列计划录取,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 退役后就业的,除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享受专门就业服务外,各地还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20%,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