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

教学楼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11作者:保卫处


 

    一、教学楼(包括实验楼)安全管理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各分院、中职校、计算机中心、图书馆)正职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全责。各单位确定的安全管理人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安全意识,增强爱护安全设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场所的教学、办公、设施等校产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经常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做到人走关窗锁门,防止学院财物丢失和被盗。
    四、保卫处按学院规定每晚9时40分清楼。清楼前,所有师生必须自觉离开现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楼内逗留,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须提前向保卫处值班干部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留在楼内。清楼后,任何人不得再进入楼内。
    五、寒、暑假师生离校前,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封好门窗,与保卫处交清手续后方可离开学校。
    六、按照各单位使用区域划分,坚持属地管理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因管理疏漏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