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校园治安管理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作者:


各单位:

学院重新修订的《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及规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学院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学院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四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已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及规定

2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学院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4学院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及规定

陕商院【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院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在学院党政领导的领导下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院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完善学院治安管理制度,督促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定学院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整治。

(三)开展治安防范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部门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是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增强单位师生遵纪守法观念。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院公有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协助学生工作中心调解单位内师生矛盾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院保卫部门做好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开展学院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勤处作为校园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在学院稳安办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门卫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文明执勤,工作坚持原则、方法妥当、勤管勤问,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来校办事的车辆及人员,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严禁社会闲杂人员出入校园。检查进出车辆时,按规定要求开、关大门,物资及物品出门一律凭出门条,经查验无误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3、门卫人员应认真盘查询问进出校园的可疑人员及车辆,发现异常情况,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门卫人员应及时疏导、协调、指挥门前车辆,确保人员车辆出入校门畅通。

5、严禁无关人员在自己工作区内逗留,严禁营运性出租车、三轮车等车辆进入校园,制止各种游动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禁任何人将各类酒带进校园,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6、负责检查门前周围是否张贴有大小字报和宣传品,巡视观察发现火警、盗窃等情况,遇有重大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7、按规定程序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事项清楚。

8、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值班室。

第九条 会客登记制度

为了维护学院安全秩序,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学院安全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凡我院学生、教职员工进出校门,一律凭佩戴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徽出入校园,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2、外来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门卫人员凭来客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在门卫登记,经验证件后填写“会客单”方可到被访人地点会客,会客结束后,来访人将经被访人签名的“会客单”及时交回门卫后,方可离校。

3、私人会客,门卫人员与被会见人联系后,凭证件在门卫登记,方可入校。

4、学生在上课期间一律不准会客,在上课期间未出示辅导员或学工办老师签条的不得出校。

5、来访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如有违反,保卫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来访人员进入学院后,应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进入非会客的楼层与房间,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保安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开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7、教学楼晚间22:00封楼锁门。如无特殊情况,所有师生及会客人员必须在晚上封楼前离开教学楼,对无理取闹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巡逻守卫管理规定

(一)学院实行定点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对学院日常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巡逻守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无故不到值班岗位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五)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由校保卫处安排人员巡逻和守护校园。

(六)凡校内暂时难以归位、保管的新进教学仪器设备、现金等贵重物品,须有关部门事先向校保卫处通报其暂时存放地点、数量,然后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守卫,以确保其安全;

(七)在值班、巡逻、守卫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凡进入校园内施工、经商、张贴各类信息资料的人员、必须由相关单位批准出具证明,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2、校内施工方和经商户必须将个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信息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保卫处备查。

3、在校园内施工、经商、餐厅等人员统称为校园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

4、对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的,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5、对于破坏或损坏学院及个人财产的,根据情节,责令当事人维修、赔偿。

6、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出现打架斗殴,对双方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经商户治安管理规定

1.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校学院保卫处登记备案。

2.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3.校内经商户必须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及强买强卖。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促销及展销活动。

5.严禁校内经商户在校内流动摆摊设点推销商品,禁止一切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任何商品。

6.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加大校园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做好定期检查与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2.加强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的配置,在“人防”、“物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重点要害部位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落实双人双锁制。

4.学院各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电气线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严格进入审批登记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6.学院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贵重仪器、设备、药材标本、剧毒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借用和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2.保管和使用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和保管,对已经批准借出的,要督促借用者及时归还。

3.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分类储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随时做好用量登记记录。

4.贵重物品储存室的窗户必须安装牢固防护网,房门采用安全可靠的防盗门,确保安全防护有效可靠。

5.贵重物品应小心谨慎使用,严格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责任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6.经常对贵重物品储存室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严防物品丢失。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学院后勤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2.购买危险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处核准、院长审批后,方可购买。

3.购回的危险品,采购人员要立即和后勤处、教务处以及单位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各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入库。

4.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负责制,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安全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人员。

5.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明码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物品。

6.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或私自转借。

7.存有危险物品的房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8.使用、储存危险品的部门,未经校长批准更不准私自出售危险品。

9.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物品,要经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送保卫处审核,经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的专人进行销毁。

10.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好现场,采取临时必要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教学区治安管理规定

1、教学区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在教室外大声喧哗,影响教学和实习。

2、各教学楼要设立保安巡逻点,保安人员要经常巡逻,严禁可疑人员出入。

3、各二级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经常向师生宣传安全保卫的重要性;教室无人时关好门窗,严禁将校外人员带进教室。

4、现金、手机等个人贵重物品切勿放在课桌抽屉里,以防失窃。

5、机动车辆及噪音大的车辆禁止进入教学区,路过教学区时要慢速行驶,严禁鸣喇叭,保持安静。

第十七条 计算机房及电化教学设备管理规定

1.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及各部门配置的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对计算机、网络电教设备应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被盗或破坏。

3.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病毒工作,发现不健康内容要及时删除。

4.做好校园网的管理监控工作,防止反动的不健康的信息内容传播和利用网络传播不健康内容。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图书馆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学院教学、实验、计算机信息中心等重点部位,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处室、系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2、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院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3、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院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2、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院明文规定的时间段逗留在公寓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探访经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3、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4、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敞门睡觉,外出要锁门、熄灯;个人财物要保管好,防止失盗。

5、学院值班人员或辅导员两人以上的,有权检查学生宿舍安全情况,被检查宿舍不得无理拒绝;为保证安全,熄灯后公寓大门关闭,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入。

6、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准随意搬动室内床位,平时不准离校外宿。

7、平时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烫斗、电热毯以及未经学院批准使用其他电器;学生宿舍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已毕业、休学、退学及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校园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1、校内集会管理规定

(1)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保卫处提出申请备案,申请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3)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2、校内讲座管理规定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进行讲座或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3、校内布告栏管理规定

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的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宣传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发放各种通知广告等。

4、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学生处、系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学生社团举行的活动,应该在活动开始前向团委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内容包括活动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团委呈报活动情况。

(2)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准占用上课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占用上课时间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3)学生社团对外联谊、拉赞助、宣传等,其有关活动内容、资料及宣传单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4)学生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遵守学院有关宣传海报的规定,禁止广告、海报等乱张贴现象。

(5)学生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6)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的社团组织,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由党办或团委审查通过。学院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7)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同乡会,也不得成立类似同乡会的学生社团。

(8)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经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应在保卫处及教师安全指导下开展活动。

5、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管理规定

(1)学院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口管理,由学生处、团委牵头,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共同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归学生处和团委直接管理。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协议,协议必须保证安全和遵守学院综合治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学习。学习成绩考核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助学活动。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任何班级、系部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校领导同意不得 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

3.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系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4.学生班级郊游,辅导员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活动范围原则上不超出陕西境内,活动时间只能是双休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平时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辅导员和学工办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学工办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5.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6.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院。

7.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带队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8.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系部应将外出实习时间及返校时间报到总务处,以便做好返校安排。

9.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部、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法制安全教育制度

1.学院要定期对师生进行道德、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3.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系部、班主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5.班主任要经常向本班学生进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为建立学院治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院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2.学院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以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和安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4.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安全实时检查、日巡查、月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章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

5.排查治理范围和责任

(1)主管院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督导落实。

(2)保卫处:负责学院门卫、防卫及校园治安隐患排查。

(3)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及师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

(4)后勤处:负责校舍、设备设施及饮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5)基建处:负责基建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排查整改。

(6)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安全防范设施以师生矛盾纠纷隐患的安全排查工作。

(7)各职能处室负责各处室安全防范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7.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建立隐患档案或安全管理台帐,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按期整改。

8、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每月对学院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9、检查组定期向院长汇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0、学院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对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预案是学院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等构成。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四、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

五、编制应急预案要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等五个步骤进行。同时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六、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制作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师生员工宣传。学院教育培训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纳入教育培训考核内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相关教育培训。

七、专项应急预案是学院突发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总体应急预案由学院稳安办公室负责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其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1、稳安办负责制定学院突发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保卫处负责制定预防突发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疏散应急预案。

4、后勤处负责制定预防突发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5、举办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编制实施,并报保卫处备案。

6、党政办负责制定突发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八、学院应急预案由学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学院专项应急预案由学院稳安办牵头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要及时印发并向学院发布(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去涉密内容形成预案简本),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根据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九、学院应急办负责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预案演练。

十、预案编制涉及单位要遵照预案,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学院稳安办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类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党政纪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部门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的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经济和党政纪处分。

(二)有下列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没收其违禁物品;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在校门强闹或喧闹生事,扰乱门卫工作秩序者。

2.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门者。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从严从重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法律者,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汹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2.参与非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者。

3.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者。

4.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他流氓行为者;

5.阻碍保安执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者。

6.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者。

7.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8.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9.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在校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生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陕商院【2015】122号

为加强校园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行驶、停放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平安舒适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交通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各单位在校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备案,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阻碍交通,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摆摊设点,更不得举行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对损坏或有意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学院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园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1、所有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必须减速缓行,非机动车下车推行。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

2、学院公务车及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智能门禁设备出入校园。

3、进出校园的本校教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通行证一律放置于车的前挡风玻璃左下角处,以备查验。

4、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入。

5、特种车辆(含:公检法、邮政、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等)执行公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后方可进出校园。

6、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同受访部门电话联系确认,经门卫登记后进入校园,并按本规定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7、需多次进出校园的送货车辆,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出门时应主动接受检查,运出的物品应由业务部门出具手续,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8、与学院相关部门有工作联系,需经常进出校园的其他车辆由相关部门申请,保卫处审批后发放车辆通行证。

9、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须经保卫处允许并登记、查证后方可进出。

10、车辆携带物品出门必须出示物资出门条,否则门卫不予放行;货物进入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

11、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安保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将车辆驶离。

12、对于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严重污损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条 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1、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车辆进出校园严禁超速行驶,车辆行使最高限速15km/h。

3、车辆在校园禁止鸣笛,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4、学生上、下课及大型活动时间,应优先让学生通行,车辆不得鸣笛抢行。

5、禁止在行政、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等场所使用车辆音响系统干扰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

6、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或练习使用车辆。

7、禁止在校园骑车带人,禁止学生在校园骑行电动车、摩托车。

第四条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本校教职工车辆须在指定停车位依次有序停放;来校办事外单位车辆须在早上8:10分以后进入,并避开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段。

2、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安保人员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严禁在非停车地点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3、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临时在非停车场所停车须即停即走。

4、校园停车场所优先保证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停放,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停放,禁止外来车辆在晚上九点以后停放(特殊情形须通报保卫处处理)。

5、各类送货车辆需在指定地点停车卸货,如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由业务部门与保卫处联系,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6、载有炸药、硫酸、汽油、雷管、电石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人员强制其将车开出校园;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者,一切责任由司机或车主负责。

7、遇学院大型活动、执行特殊任务以及涉及人员车辆较多的活动时,需提前到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安排执勤人员负责安保以及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

8、学院不负责校园内所停放车辆损坏及其他财物损失的赔偿,驾乘人员离开时应仔细检查车辆门窗是否锁闭,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及违禁物品,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9、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非机动车停车位,摆放整齐。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各楼宇内和安全门前、消防通道内。对于长期堆放在楼宇内及校园角落内无人使用的车辆,保卫处将定期清理收缴。

10如遇特殊情况,学院需临时或长期调整停车地点时,车主停车必须服从管理,听从现场保安指挥。

第五条 车辆通行证的审验办理

1、进出校园车辆通行证的办理范围:校内公车,本校教职工的车辆、校园商户车辆及符合学院规定在宾馆租住人员的车辆。

2、学院公务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填写申请单,交保卫处办理。

3、教职工(含外聘工作人员)、在籍学生(含培训学员)自用车辆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汇总后,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按类别发放车辆通行证。

3、长期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和施工车辆,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申请表,凭学院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驾驶员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办理“车辆通行证”,无正当理者不予办理。

4、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办理通行证。

6、车辆通行证在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审验,过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送货车辆(含施工车辆)限时出入规定

1、中小型车辆由正门出入,大型及特种车辆由东侧门出入,进入校园后一律由东路驶进、西路驶出,不得逆向行驶(救援车辆、银行押运车辆车辆除外),限速15公里/小时,严禁鸣笛。

2、禁止送货车辆、施工车辆进入校园时间:

(1)早7:30—8:10 (2)上午9:40--10:30

(3)中午11:30--12:20 (4)下午14:50--15:20

(5)晚18:00—早5:00

遇有特殊情形,请及时和保卫处联系解决。

3、已经进入校园的车辆在上述时间段内必须在送货地点、施工地点停车等候,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4、车辆在送货、施工期间必须在指定位置靠边停放,不得占用主干道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出行,如有多辆送货车必须顺次排队等候。

5、如遇学院组织大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活动期间有关治安交通管制的规定。

6、保卫处对校园送货、施工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车辆违反规定,将禁止其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规车辆处罚规定

1、对初次违规停放车辆者予以教育,保卫处对违停车辆张贴违规停车警告单,同时记录在违规档案。

2、本校师生员工违规停车三次以上者,保卫处有权取消其通行、停放资格,并对其所在部门和本人进行全校通报。

3、对于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对车辆张贴违规违停处罚单,处罚车辆驾驶员应在财务部门缴纳罚款,其处罚标准为:机动车辆30元、非机动车辆20元。

4、驾驶员或车主无故不缴纳罚款者,属于教职工的月底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机动车辆100元、非机动车辆50元的标准,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属于外来车辆者,该车不得出校门,并予以上锁。

5、对屡教不改、拒不服从管理,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理。

6、对外来人员不听劝告,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其他有关规定

1、车主或司机在校内停放车辆时,应检查车辆门窗是否锁好,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2、学院对车辆只提供停放点,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

3、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经多次提示或警告仍未改正的,将予以锁车。

4、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3次以上的,保卫处有权取消其通行、停放资格,严禁再次进入学院。

5、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学院无保管义务,故车辆出现任何损失,责任由车主自负,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损坏公、私财物,轧坏路面、草地、树木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照章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附 则

1、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学院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陕商院【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和《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院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集合体。

第三条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重大活动实时监控,预防群体性事件,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内公共安全。

第四条 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建设,保卫处负责该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总控室的日常值班。

第二章 监控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保卫处安防监控中心负责网内二级单位用户端口的管理与授权,各授权的二级用户只能使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单位内部安全状况,无存储、调取、拷贝相关视频资料的权限。

第六条 安防监控中心为学院重点要害部位,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安防监控中心必须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院的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监控安防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图像资料的转存备案及各类案件的登记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学院安全的各类现象。

第七条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经费,用于检查维护系统运行情况,检修和保养系统设备,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监控资料调取

第八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视频资料的调取与使用及存储。当校内发生案件须调取视频图像资料时,由事发单位向所在保卫处申请,经保卫处领导审批,治安科登记备案后由安防监控中心依法调取查看,禁止个人拷贝视频资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调取视频资料时,需出具单位证明,经保卫处领导审批、治安科登记备案后,安防监控中心方可调取、拷贝相关的视频资料。

第十条 需调取、复制或者查看视频资料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图像信息相关使用制度,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由工作人员调取视频资料;录像资料仅限工作使用,严禁传播或做其它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对外宣传,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由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第四章 监控操作守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安防监控系统作为学院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遮挡、挪(移)动、拆除有关安防设备;

(三)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防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报警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经营性场所、营业大厅、库房、办公场所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需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学院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陕商院【2015】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区域内(含家属区)所有装修、维修改造施工项目的工地。各附属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完善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要佩戴统一胸牌,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要自觉接受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校保卫处、地方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与指导,积极开展施工场地的消防、治安、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对校保卫处提出的消防、治安管理意见、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应积极落实,预防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场所要规范用电,严禁使用超标电器,临时接驳电线须符合安全规范,临时搭建棚屋必须得到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场地各类建材要堆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场所与员工宿舍防火、防盗相关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在施工前到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动用明火审批表”,经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方代表以及保卫处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动用明火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期间,要对可能造成人员安全威胁的区域进行隔离,设置防护墙或防护网;施工现场及出、入口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道路开挖、路面堆放建筑材料的区域,夜间要设置警示灯,以保证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进校施工前应将使用车辆基本情况、驾驶员信息和车辆在校停留时间报送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由其审查后报送保卫处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及临时雇用车辆在校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行驶,禁止鸣笛和过夜停车,要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装载。

第九条 施工单位车辆在校内因驾驶员违规发生交通事故、酒驾等,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卫处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将情况通报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理方负责审查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对重要环节施工确保做到旁站和24小时巡检,对危及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材料;向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项目合同时,须签订《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前,须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承担安全工作职责,负责审核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资质证明,并报保卫处备案;对施工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 保卫处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保卫处要及时跟踪校园施工情况,检查施工手续是否完备;监督检查电气焊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审批动用明火手续、《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备份等,检查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治安问题;出现严重火灾隐患时,可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向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学院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3000元罚款,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或多次违反规定的可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机动车违反本办法在校园内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随意鸣笛、超速、超载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