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作者:


各单位:

我院重新修订的《防火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等四项管理制度,已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颁布,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防火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3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

防火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陕商院【2015】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校园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委员会),行政副校长(或书记)任主任,保卫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科(室)、班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第四条 对于火灾隐患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严重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单位,应定为“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由该部位所在部门的上一级单位和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共同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喷漆,电气焊,印刷厂,计算机房,木工房,机动车库房,贮存、使用化学物品的场所,图书资料室等,均为火灾危险工种场所,应根据各自的防火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校内新建或改建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等使用的建筑,其内部结构、设施布局等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其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防火措施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工。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或经审查确系存在火险隐患的施工场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都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识、知灭火常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要按规定检查,巡视所负责的区域内火源、火种、电源、气源、水源情况,对防火重点部位尤应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组织以青年教职工为主的和有经验的中老年教职工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队、班、组),加强领导,进行必要的训练,做到自防自救,把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

在搞好各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基础上,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全校性灭火演习、竞赛,以达到普及消防技能。

第八条 全校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及冬夏季节,要做好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具体做法是:各院(系)、各单位及重点部位发动群众以自检自查为主,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织重点抽查。检查内容是: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安全组织及领导情况,用电用火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义务消防组织训练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保持正常良好状态等。

第九条 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责任抓紧整改,绝不能掉以轻心、推诿拖拉,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报请上一级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工作;对处于危机状态的火灾隐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都有权令其暂时停止工作。对于校内存在违章建筑、违章作业、违章储存和防火管理措施不力及现有的设备、设施、器材中火险隐患较大者,保卫处发出《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单位,因拖拉未及时妥善处理而发生火灾事故者,单位负责人及肇事者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就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不可损坏丢失;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修、更换。凡非火灾挪用、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由管理使用单位及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安全,校园禁止任意动火(包括施工用火、用火处理垃圾废纸枯枝树叶等)。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有措施并派人看护,直至火确实熄灭后方可离开。

等十二条 学生、教工集体宿舍(包括楼道、厕所等)不准用火处理废纸和其它费旧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和其他场所内使用蜡烛、油灯照明。非电工不得操作和私自拉临时电线及安装电器。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报请主管校长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2: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陕商院【2015】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 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 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 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安全防火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 学院年底制定财务预算列支次年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班、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师生员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过保卫处批准,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 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过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故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后要对作业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之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室、食堂、公寓、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 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楼道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止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人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 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 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5)根据学院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防火、灭火措施。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学院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止区域内或五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灯、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灯、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违反规定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燃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扑救致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暴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疏散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处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3: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陕商院【2015】123号

1、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值班过程中不得脱岗、睡岗、打游戏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误报火警。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随时保持室内卫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3、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通讯联络工具。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天交接班时,应当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认真填写交班记录。

6、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附件4: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陕商院【2015】123号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一)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迅速核实情况;

3、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11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5、在火灾情况下,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监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迅速核实情况;

3、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消防控制室应及时将系统误报原因及处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悉掌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