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2作者: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户籍管理, 保证学生户口及时入户、归档,特制定以下户籍管理规定:

    一、户籍办理由保卫处户籍消防管理科办理。

    二、户口迁入的办理:第一学期开学之初,各师生按保卫处通知的时间、要求,把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户籍消防管理科,以保证师生户口及时入户,否则不予办理。

    三、办理身份证:每年三月份,各分院按保卫处通知的具体时间,派人带队统一到钓台派出所办理入户新生第二代身份证,老生和因其他原因不能随队办理的新生,由个人前往派出所单独办理。

    四、开具户籍介绍信: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前来户籍消防管理科办理。

    五、借用集体户口登记卡:需用集体户口登记卡原件的,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押金伍拾元前来办理,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者,不予退还押金。

    六、领取身份证:学院统一办理的,由辅导员统一领取;学生个人办理者,携带领取身份证凭条前来领取。

    七、迁出户口的办理:本人办理者,携带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需代办者,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具迁出介绍信。